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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論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記的性質與效力

    時間 : 2013-09-14 來源 : 本網原創稿 作者 : 中國(南方)學術網 【字體:
        [摘要]《物權法》規定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,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。該規定造成了《物權法》體系內 部的矛盾,違反了物權法的基本原理,殊值檢討。在建建筑物是正在形成中的建筑物,不具有特定性,非獨 立物,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。以在建建筑物設定抵押的,應當辦理抵押預告登記,自建筑物抵押登記時抵押 權設立。在建建筑物抵押預告登記具有就建成的建筑物設定抵押權、保全權利、保全順位、破產保護等效 ,從而保障就建成的建筑物設定抵押權請求權的實現。

        [
    關鍵詞]在建建筑物 在建建筑物抵押 預告登記 設立登記

        作者簡介 
    王榮珍!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!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(廣東廣州! 510420)。
           論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記的性質與效力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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